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