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专业企业具体实施。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