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运输;(二)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