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民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将农村生活垃圾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收集设施内。

环卫保洁人员应当将已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到村收集点或者指定地点。

村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从村收集点运输到乡镇转运站,由县(区)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统筹运输到处置设施场所处理。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