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九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处理,具体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