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