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管道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