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