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