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企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