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