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