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