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建设、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加气站;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禁止倚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