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建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