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建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