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