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的,或者违反规定设置广告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