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的,或者违反规定设置广告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