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