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擅自在湄洲岛海域内滞留或者停靠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在湄洲岛海域内开采海砂或者在沙滩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海底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或者从事其他破坏通道安全的海上作业的,责令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海底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