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湄洲岛建设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在沙滩、海上经营游乐项目的类型及数量,经依法批准经营的旅游项目实行安全和环保责任业主负责制。

在岛内进行文艺演出、影视拍摄、教学科研、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禁止破坏湄洲岛风貌和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