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岛上的车辆管理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严格控制总量。全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岛上现有的燃油机动车依法逐步淘汰。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制式警车、抢险救灾车辆以及专业作业车辆外,禁止其他燃油机动车上岛。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