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中的期限以时、日、月、年计算的,期限开始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耽误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