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