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八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六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计划;(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依职权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三)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指导、督促;(四)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管理;(五)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六)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七)通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八)其他依法承担的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