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行政执法证据第五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正式移送的相关材料,经依法审核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