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下列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