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需要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的,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需要查明事实的,应当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开展调查,合理使用必要、适当的措施。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