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记录、复核并归入案卷。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作出对其更为不利的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