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委托机关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报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告,并负责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该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