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第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