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等原则确定。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职权,一般由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