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乡生活垃圾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运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