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城乡生活垃圾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运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