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和作业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划定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