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和作业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划定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