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健全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