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投放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