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