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规格、图文标识、颜色。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的,应当结合自然更新改造、更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