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