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