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