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把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