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坚持布局科学合理、节能环保、便于管理的原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模式,参与经营所得分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