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