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组织论证、听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