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在城市建成区外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