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公路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