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