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