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