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